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市、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定的房地产交易场所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驻房地产交易场所,实行“一站式”服务,接受社会监督,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收费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标准收取。未向当事人提供交易服务的,不得收取任何费用。 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。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。